醫療損害責任的問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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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本來是救人於危難的白衣天使,應當在治療病人的過程中一絲不苟,但是現在出現了一些缺少醫德的醫生,導致了嚴重的醫療事故,在醫療事故中,醫生需要承擔一定的損害責任,所以小編在這裏給大家介紹一下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問題解釋。

醫療損害責任的問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當時的醫療水平的認定)人民法院認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應當主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的醫療水平為標準進行判斷,必要時可以適當考慮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及地區差異等因素。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實施緊急救治的具體情形及責任承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的情形:

(一)患者生命垂危,不能表達意見,且無法取得其近親屬明確意見的;

(二)息者在診療過程中病情急劇惡化,不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會造成難以挽回後果,不能及時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三)患者無法表達意見,但其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於患者利益的。

在第一款規定情形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損害患者人身、財產權益,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第一款規定情形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立即實施的醫療措施未盡到合理的診療義務,損害患者人身、財產權益,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責任的範圍及標準)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具體賠償標準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二十五條(確定醫療損害責任大小的原因力規則)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的診療過錯行為對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對患者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因醫療產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一方同時起訴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被追加為案件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由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的追償權)醫療機構對於醫療產品的缺陷沒有過錯,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後,依法向醫療產品生產者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致使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醫療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後,依法向醫療機構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作為缺陷醫療產品生產者時的責任承擔)園醫療機構自身製造的醫療產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患者一方請求相應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不能指明缺陷醫療產品來源時的責任承擔)醫療機構不能指明有缺陷的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患者一方請求相應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條(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及提供給患者使用,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患者一方依法請求賠償實際損失外,還請求與實際損失相同數額的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原因力規則在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案件中的適用)醫療產品存在缺陷,同時醫療機構實施的診療行為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醫療產品的缺陷與診療過錯行為對患者損害各自原因力的大小來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輸入不合格血液的責任承擔)對於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案件,除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還應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關於醫療產品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負有告知義務的具體情形)下列情形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負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説明義務及取得相應書面同意的義務:

(一)對患者實施手術;

(二)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檢查和治療;

(三)由於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後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四)臨牀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五)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六)對患者施行的需要患者或者其近親屬配合的檢查和治療;

(七)以教學、科研為目的,對患者進行的檢查和治療;

(八)其他需要予以説明並取得相應書面同意的檢查和治療。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未盡到告知義務的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盡到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義務,損害患者人身,財產權益,患者一方請求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醫療機構未盡到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患者一方以此為由,請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侵犯患者隱私權的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害等侵權責任。

第三十六條(不必要檢查的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或者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害,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返還不必要檢查所支出的費用或者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對患者預期損失的處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對預期可能發生的損失已一併作出處理的,患者一方不得再行起訴,但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

對於上面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問題解釋,大家應該瞭解對於醫院或者醫生護士,無論是過失還是有意的,只要是損害病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都是應該付相關的法律責任,所有人都是不例外的,應該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的醫療水平為標準進行判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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