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囑公證問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關於遺囑公證問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遺囑公證問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3、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遺囑公證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

1、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2、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3、立遺囑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4、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三、遺囑寫了必須去公證嗎?

1、遺囑有各種合法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須公證。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未經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不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都是有效的,但公正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可靠的方式,能夠避免對於遺囑真實性所產生的糾紛,推薦採取公正遺囑的方式。

遺囑公證和其他文書的公證其實也沒有什麼區別,特別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行動不便的情況下,哪怕就是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上門辦理都不能委託給其他人。可是,不論什麼人都不能強制性的要求立遺囑人辦理公證,不公正的遺囑也並不見得就是無效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