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不足可以提起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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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證據不足可以提起訴訟嗎?

醫療事故證據不足可以提起訴訟嗎?

醫療事故證據不足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無論是我國民事訴訟的程序還是刑事訴訟的程序都是十分的嚴格的,因為事實程序是直接的涉及到我國的公民的利益的,我們應當予以嚴格的保護和規制,如果是不對訴訟程序加以規制的話,我國的司法秩序也是不會穩定的,作為訴訟當事人應當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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