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時民事訴訟可以提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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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醫療事故時民事訴訟可以提起嗎?

發生醫療事故時民事訴訟可以提起嗎?

可以,醫療事故是民事訴訟,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要求醫院複印病歷並封存,以固定證據,然後直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對醫院提交的病歷進行質證,由醫院向人民法院申請,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常被稱為醫療過錯賠償糾紛)適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標準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應當知道”不難理解,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開始算。

司法實踐的判定標準通常是以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單純膽囊切除術後數天,因出現發燒、腹痛、進行性黃疸等症狀,經權利人簽署二次手術同意書而行膽腸吻合手術。此時的“二次手術同意書”就是證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證據。

再如,一般情況下單純性闌尾炎手術後一週即可拆線出院,但某患者卻非正常住院長達一月以上。

起訴到法院的醫療賠償糾紛包括兩種情況,即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迥然不同。若該患者或家屬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則根據一般規律可推定該患者或家屬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就是從證據形成的時間或侵害事實發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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