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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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醫療損害的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關注和熱議,醫療問題,也是一個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那麼,醫療損害責任主要內容主要有哪些呢?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醫療損害責任主要內容

一、醫療損害責任情形

1、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

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2、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

該要件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醫患雙方自始就不存在醫療行為,就不可能存在醫方侵害患方合法權益的事實,也談不上患者因醫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我們這裏沒有強調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規定,即便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事實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權益,只要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只要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即可。

3、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4、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主觀上要有過錯。這裏所説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按其醫療水平及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和預防損害的發生,由於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沒有預見或是沒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發生的場所必須是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者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而且是在醫務人員進行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醫療損害責任主要內容,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處理醫療糾紛的問題是時候,我們要注意,在處理的時候,一定要做好責任劃分的工作,對於患者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接受治療或者現在的醫療水平解決不了的病症,醫院是可以免責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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