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過錯責任的劃分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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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行為過錯責任的劃分是怎麼樣的?

醫療行為過錯責任的劃分是怎麼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有哪些途徑?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於醫療機構還是對於患者,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衞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衞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於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行為過錯責任是需要由專業的鑑定的機構來進行認可,一般只要被認定為醫療機構方有過錯,那麼就需要確定此責任是哪一種,如果是屬於屬於全責就需要承擔起全部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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