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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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範圍產生影響。
2、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推定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並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但採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的原則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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