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事實證據鑑定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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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事實證據鑑定效力怎麼認定?

醫療事故事實證據鑑定效力怎麼認定?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專門的技術鑑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的損害事件進行技術鑑定所作的認定意見。

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審查權。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程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同時,在醫療事故侵權案件審理中,還存在着沒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也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後,證明了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係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否定因果關係和過錯,只要法官經審理認為這一推定並不違背客觀規律,當然就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

二、怎樣繳納鑑定費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司法部門委託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鑑定後根據鑑定結果,鑑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衞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鑑定費,並出具收據。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僅僅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其具有法定的審查權,既可以採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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