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財產放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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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財產放棄公證書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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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書


離婚後沒有必要辦財產公證。

離婚財產公證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訴訟離婚的,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判決的,在判決書生效時,離婚財產分割生效,因此,訴訟離婚也不需要離婚財產公證。

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户口本;

(2)離婚證書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判決離婚的還應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該判決書已生效的裁定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的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4)申請人遺失離婚證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解除婚姻關係證明書》。離婚公證只能根據根據離婚證書、民事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證明當事人在何年何月何日離婚,並不能證明當事人現在是否再婚。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公證處對其未再婚的聲明進行公證;

(5)如果為解放前離婚的,須提供本人工作單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解除婚姻關係證明。證明應當詳列離婚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離婚時間、離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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