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是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內容是確認醫療行為是否有違法醫療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一系列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問題。所以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意見在補充法官認知能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醫療事故司法鑑定在證據分類上應屬於鑑定意見的一種。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它並不具有當然的證明力,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所具有的證明力是其他證據種類不能代替的甚至往往對案件的最終判決起到決定性作用。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官對鑑定意見不經實質性審查判斷而直接採信,很難保證判決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29條規定了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進行審查。這種審查不僅是指形式上的審查而且是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在進行司法鑑定的時候,對於鑑定的結論是有不同的意見的,此時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當然沒有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之下,對於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能否採納應當是由法院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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