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性質有什麼爭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1、違約責任説。

醫療損害責任的性質有什麼爭議?

違約責任説認為,醫療機構或醫生與患者依合意形成契約關係,醫療機構或醫生未盡謹慎治療義務導致發生醫療損害,應依契約承擔賠償責任。大陸法系某些國家的判例及解釋,較為盛行此説;按照這種學説,患者就診後,即與醫療機構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在此合同關係中,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負有為患者謹慎治療的默示附隨義務。

一旦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盡到謹慎治療義務,即構成違約,應向患者或其親屬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關於醫療機構的義務,由於患者自身所罹患的疾病不同,醫療機構的默示附隨義務限於利用其掌握的專業知識為患者進行謹慎治療,而不是要求達到何種治療效果。由於在很多情況下,醫療機構或者醫生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甚至連口頭承諾都沒有,因此違約責任説遭受了一定的質疑,對此一些學者也給出瞭解釋,認為“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是一種事實上的民事合同關係。醫療機構未盡到謹慎的義務,而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出現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因而應承擔相應的合同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説。

侵權責任説認為導致醫療損害發生的醫療人員的過失行為是侵權行為,英美法系國家普遍持此觀點。這種説認為,醫療機構因過失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依照其過錯程度向患者或其親屬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英國著名的侵權法學者Markesinis教授在《侵權行為法》(英國牛津出版社1999年第4版)中寫到,“醫療損害是專業人士的不法行為,與其他侵權類型相同,屬於侵權行為法的一部分。醫療損害當然涉及的是因醫生及其他醫療專業人士的行為而遭受損害的患者(及其他的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國內也有學者持這種觀點,認為醫療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民事責任。按照這種觀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由於過失的醫療行為,導致了醫療損害的事實發生,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因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3、競合責任説。

由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本身就可能會發生競合,又由於醫療行為中既可能存在某些合同,也可能不存在此類合同,出現模稜兩可的狀態。在法律實踐中,當事人也可能自主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維權方式,因此出現了競合責任説。這種學説認為受害者在醫療損害發生後,既享有契約上的請求權,又有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者可以選擇行使一種請求權。有學者甚至認為,“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當醫生因過失致患者損害時,同時成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發生競合,也就產生了患者的兩種請求權的競合。承認醫療過失責任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乃為中外學術界的通説。”

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根據小編介紹的三種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性質的爭議的學説,一種是違約責任説,裏面認為醫療損害責任是違約造成的,一種是侵權責任説,認為醫療損害是侵權行為,一種是競合責任説,對於醫療行為中的合同發生變化造成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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