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類型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1、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類型有什麼?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2、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説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訴訟中,對於責任構成的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係的證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負責證明。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歸之於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一方認為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該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有三種,即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因為醫院或者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了對患者的損害,患者可向該醫療機構索要賠償。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時的醫療水平”並不僅僅指某個醫生個人的醫療水平或本院的醫療水平。如果某個醫生不能決斷就應及時請求會診;如果本院不能解決就應在對患者負責的前提下,積極的聯繫其他力量或轉院治療。是否在診療活動中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治療義務,將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進行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是被我國法律法規所嚴格的規制的,此時我們如果在治療疾病的過程中出現了醫患糾紛或者是醫療事故的情形的時候,要及時的訴諸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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