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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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內容瞭解。

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正確理解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關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對此,會議明確強調,對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的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醫方對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負有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的、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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