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應提供及時證據 - 應該怎麼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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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在一個案件發生之後如果上升到法院打官司的時候證據往往是最重要的,對於每一個案件都是如此,民事訴訟方面更應該是這樣。證據如果是有的是對的往往都是會有全面的進展。那麼民事訴訟當事人應提供及時證據,應該怎麼收集?

民事訴訟當事人應提供及時證據,應該怎麼收集?

民事訴訟證據的收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應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

迅速、及時是對證據收集時間方面的要求,我國的行政法律都規定了行政機關辦案的期限,這些期限實際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離發案時間越近,物品、痕跡就容易找,當事人或證人對案件事實的記憶也越清晰,表達也會越清楚。

2、注意證據的全面性

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可以更好的證明事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收集證據的進行不得有違法侵權等行為

要運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證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預防證據滅失可以採取哪些手段?

對於可能滅失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成為民事案件證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民事訴訟證據,它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事實,需要滿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1、客觀性

是指證據必須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本身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

2、關聯性

是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的某種內在的聯繫。

3、合法性

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包括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和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的合法性。

民事訴訟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的屬性,三者缺一不可。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就合同的連接地事先約定管轄法院。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卻常常由於法律知識的欠缺和自身的疏忽大意等原因導致約定管轄無效,使得合同當事人的初衷難以達成。本文筆者就合同中約定管轄不明的常見情形進行了初步的梳理,以供參考。

一、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在某商標許可案件中,商標權所有人為南京某公司,被許可人為上海某公司,合同簽訂地在南京,許可合同約定發生爭議由南京市法院管轄,而被許可人現要求由上海的法院立案管轄。從法院的設置來看的確不存在“南京市法院”,而南京市有一箇中級法院和多個基層法院,許可合同的約定沒有具體到哪個法院,顯然為約定不明,但約定約定不明並不當然為約定無效。實踐中,如果可以按照級別管轄標準具體到某個法院的,如可以對應到南京市中級法院的,而南京市僅有一箇中級法院的,則該項約定是有效的;若不能從級別管轄來確定法院,則南京市有多個基層法院,如此則無法確定具體的法院,而該管轄約定協議應當無效,當事人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管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南京應無異議。但是,對“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則並不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於許可合同因不涉及中院管轄的情形,因此“南京市法院”的管轄約定無效。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本案管轄約定協議無效,所以按照法定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應是南京的當地法院,而上海的法院應無權管轄。另外,若約定到某一個基層法院管轄,發生糾紛後超出該法院級別管轄標準的,出於保護當事人的正當預期,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可以結合級別管轄標準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

二、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約定無效

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一起有關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中,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是合同的簽訂地並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只有甲公司在其所持的合同文本的首頁以手寫的方式載明合同簽訂地為“北京市海淀區”,但是乙方所持的合同文本中並未載明相應內容。在甲方主張合同簽訂地為北京市海淀區時,乙方提出異議。北京一中院裁定也認為該等行為並不構成雙方就合同簽訂地達成了一致,所以最終裁定管轄約定無效,案件不能按照管轄約定來確定管轄法院,應依照法定管轄確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但是約定一定要足夠明確,不能只有簡單的“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明確“合同簽訂地”具體位於什麼地方。因為在實際生活中,合同簽訂地的證明是十分困難的,並且證明過程也費時費力。所以,在合同簽訂一開始就直接明確合同簽訂地是哪裏對於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將會更為有效。而根據法院的判決,我們也可以得知,“明確”一定要達到能夠定位基層法院的地步(因標的額過大而直接由中級法院或高級法院管轄除外),如果僅僅約定由某市法院管轄,如北京、上海或南京,因為該地有多個區縣,所以無法確定基層法院,進而導致約定無效。

民事訴訟當事人應提供及時證據這是肯定的,如何收集這樣就會有一些麻煩了,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是要及時的進行證據的收集,並且要保證證據的正確性還有準確性。不能自己捏造證據,因為捏造證據是違法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是會受到處罰的,所以説收集證據我們要通過合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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