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品派出所能立案的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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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生活當中,有一部分人都會有過這樣的經歷,自己交給他人保存的一些東西,可能會暫時性的遺忘,想起來的時候才發現物品已經不在。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可能也會及時的到當地的派出所報案,尋求派出所的幫助來找回自己的遺忘物品。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遺忘物品派出所能立案的標準是多少?

遺忘物品派出所能立案的標準是多少

一、遺忘物品派出所能立案的標準是多少?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

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二、關於遺忘物的刑法規定

(一)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特徵

1、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是指“遺忘物”而不包括“遺失物”

2、要達到“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犯罪

3、“拒不交出的”是指財物遺忘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返還時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時間可界定在開庭審判時,而“拒不交出的”,以侵佔罪論處。

4、屬於告訴的才處理案件。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關於遺忘物品的立案標準,在有些地方規定遺忘物品如果價值達到5000的話,就會立案偵查。但是我國刑法當中規定遺忘品的立案標準是1萬。所以具體應該根據當地的政策為準,還有就是對於他人的遺忘物,如果非法佔為己有的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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