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遺忘物的所有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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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人都有遺失或遺忘過物品,這些物品在法律上被稱之為遺失物或遺忘物。自己遺失或遺忘的物品如果被他人拾得,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要求拾到者返還,如果對方拒不返還的,可以報警處理。那法律上?遺失物遺忘物的所有權是怎麼規定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遺失物遺忘物的所有權是怎麼規定的?

一、遺失物遺忘物的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1、遺失物的所有權規定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遺忘物的所有權規定

撿到他人遺忘的物品,即使找不到失主,該遺忘物也不能屬於拾到者。根據法律規定,撿到他人遺忘物的,應該還給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應該送交公安等部門,由公安部門發佈招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該遺失物歸國家所有,而不能歸拾得人所有。

二、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説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説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個人在拾到他人的遺失物和遺忘物時,遺失物遺忘物的所有權仍然歸失主所有,拾到者不能將其私自佔有,否則可能會涉及到構成侵佔罪,從而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拾到他人物品之後無法找到失主,應將其上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會發布公告請失主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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