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品立案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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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失物品立案標準是多少?

遺失物品立案標準是多少?

如果單純遺失,不知道是否有人撿到或者不知道誰撿到,應該是不足以立案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不過如果存在如果撿到錢的人拒不歸還的情況,就涉嫌侵佔罪。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二、拾到遺失物人的義務是什麼?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三、遺失物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導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

四、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人們丟失貴重物品的時候,可以向派出所報案尋求協助。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幫助失主尋找遺失物。如果有線索證實遺失物被他人非法佔用的,金額超過五千元的話,公安機關可以立案,涉及的犯罪類型是侵佔罪。構成本罪,金額不大的,當事人會判拘役或者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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