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案中無誤工損失費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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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家應該對財產侵權案件還是比較陌生,很多時候我們可能只聽説過這樣一種案件,但是對於他的一些具體的內容卻不是很瞭解的。比如説財產侵權案中無誤工損失費賠償嗎?今天就讓我們帶着這個問題一起來了解一下財產侵權案件的一些內容吧。

財產侵權案中無誤工損失費賠償嗎

一、誤工費能否僅憑單位證明得到法院支持

1、關於誤工工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據此,誤工費損失計算關鍵在於有證據證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實。

實踐中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較隨意,法院對於虛開收入證明的情況,除審查單位證明外,還應要求當事人提供所在單位的出勤表、工資表及工資條、工資卡等證據。《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固定收入的認定標準】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的,人民法院經審核後可以認定為有固定收入:

(1)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參與社保、工資領取憑證等其他原始證據;

(2)事發前三個月以上領取工資的原始證據;

(3)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税證明文件;

(4)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5)其他。

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按財產案件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雖然包含在人格權案件之中,但它與精神性人格權糾紛案件最大的區別是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當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會給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如喪葬費、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侵權人則是通過賠償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方式來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必定會涉及到損害賠償,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故該類案件能夠以一定的金額為標準收取訴訟費用。而在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精神性人格權的案件中,受害人受到損害的往往是精神利益,並不一定會受到財產損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多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受害人的訴訟請求並不必然涉及損害賠償,故這類案件無法以一定的金額為標準確定訴訟費用,而只能採取以按件收取訴訟費用為原則,以按損害賠償金額收取訴訟費用為補充的收費標準。根據以上分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第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採用列舉的方式對哪些人格權案件按此標準繳納費用進行了説明,但沒有涉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那“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是否屬於本條規定的“其他人格權的案件”?筆者認為,絕無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人身權一節中規定的第一項也是最重要的一項人身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依次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按照立法慣例,重要的權利是要首先規定並予以重點保護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權等人格權案件的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那立法者一定會首先將其列舉出來並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將這項最重要的權利混在“其他人格權”之中。根據立法本意,該項規定所針對的案件應是精神性人格權糾紛案件,“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應包括隱私權糾紛案件、人身自由權糾紛案件等民法通則沒有規定而司法實踐中新出現的精神性人格權,而不包括物質性人格權損害賠償案件,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以上就是對財產侵權案中無誤工損失費賠償嗎?這樣問題的具體的回答。其實在閲讀完這篇文章後,我們可以瞭解到對於誤工費這一項來説,主要的判定還是要根據相關的具體的案件來説。相信看到這裏大家應該都對這個問題有了自己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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