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索賠權轉讓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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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侵權索賠權轉讓可以嗎?

財產侵權索賠權轉讓可以嗎?

侵權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索賠權是不能轉讓的,侵權損害賠償索賠權是屬於專屬的債權,具有專屬性,所以不能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

1、債務人本人簽收,這種情況下,債權轉讓的效力當然及於債務人,債務人收到通知後,應當向受讓人清償債務,並可向受讓人主張對原讓與人的抗辯。

2、債權轉讓通知書由其他人代收。債權是對特定的人的權利,而受讓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成立後,取得的是向特定的人請求債權的權利,因此,其他人代收的行為,是否轉交債務人並不是確定的,未能達到使債務人瞭解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在此情況下,債權轉讓的效力應當不及於債務人。

3、債權轉讓通知因種種原因被退回。這種情況下不應一概認為未通知,對於因債務人拒收而退回的,應當區別對待。在我國當然市場經濟條件下,僅從保護善意債務人的角度出發,似乎不利於當然糾紛的解決。債務人拒收是對債權轉讓的一種主觀態度,而非是因客觀原因造成未送達轉讓通知,是債務人對債權轉讓的態度,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處於被動接受的狀態,無需徵得債務人同意。如果認定其無效的話對於誠信不足的惡意逃債者則是大開方便之門而不利於保護債權的實現和誠信原則的建立。

綜上所述,財產侵權的索賠權是屬於一種當事人的專屬債權,具有專屬性,專屬性是不以他人意志為轉移的,因此財產侵權索賠的專屬權是不能被轉讓的。不過債權轉讓的債權人可以將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這也是有具體規定的,如果債權性質或者根據當事人約定的,不能轉讓的,都不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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