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發表權轉讓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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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發表權轉讓可以嗎?

作為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大家或許陌生,人人都有發表權,作品在未發表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對外公開即被認定為行使了發表權,那麼著作權中的發表權轉讓可以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發表權轉讓的問題來帶來相關問題,供大家進行參考。

一、關於發表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發表,也就不存在再次發表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可見,發表權可以由著作權人行使,也可以由著作權許可他人行使。

司法實踐中,對於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轉讓著作權給受讓方或作者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雖未授權受讓方或出版社發表作品。但是,受讓人或出版社若無法發表作品,則著作權轉讓和出版合同的意義不復存在,因此認定為作者許可受讓人、出版社發表作品。

二、關於發表權轉讓

發表權又稱為“公開權、公表權”,是作者決定自己的作品是否 發表、何時何地何種方式發表的著作人身權。發表權概念的內涵即作者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決定權、選擇權和禁止權,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發表其作品。發表權是最基本的著作權,是著作權中其他類型的權利的基礎或前提。如果作者不行使發表權,作者的其他一切著作權就無從談起,作者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最終也將無從實現。發表權的性質具有爭議性,其中重要的一點為發表權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但卻可以進行轉讓。

人身權是“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但無論是把權利理解為資格、自由、做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或是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均應注意一般人身權與著作人身權具有一般與特殊的關係。並不是每個自然人都享有發表權,也不是作者一出生就享有發表權。發表權是作者完成作品創作後享有的法定權,是“基於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既然是法律賦予作者的,就説明發表權並不是“與人身不可分離”的。發表權與未發表的作品不可分離,並不是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在職務作品、委託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等情形下,作品的發表權與作者會發生分離,可以進行轉讓。例如,在委託作品關係中,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約定著作權的歸屬,雙方當然也可以將發表權和署名權約定分別屬於不 同方法。

發表權轉讓是可以的。在法律界定的情況下,發表權作為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按理是不能分離的。但是“基於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發表權與未發表的作品不可分離,作者在委託關係中,自然就和作品的發表權發生了分離,進行了轉讓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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