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賠償協議中的法律效力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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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賠償協議中的法律效力怎麼樣

財產侵權賠償協議中的法律效力怎麼樣

財產損害賠償協議書,是一種民事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

財產侵權的協商賠償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法律瞭解,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問題處理需要自己依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合理的分析,如果存在不小的變數,當事人就需要求助於有關人員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在合理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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