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侵權免除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當中,任何一項產品在投入市場開始使用的時候,廠家和銷售方一定要關注一下產品的質量問題。如果在流通市場以後,產品的質量發生了任何問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這樣一種情況,按理來説應當根據不同的責任向消費者進行賠償,但是,不一定所有的產品質量都必須進行賠償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產品質量侵權免除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產品質量侵權免除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二、專利侵權的類型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三、不屬於侵權的行為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侵權?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因此,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於侵權行為還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產品是否侵權才可判定。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只要能夠證明產品沒有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的時候產品本身沒有什麼缺陷,或者説在進行使用的時候,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不能夠發現缺陷存在。這些情況下都是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