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除責任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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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免除責任情形有哪些?

合同免除責任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這是國際慣例普通承認的免責條件。遇有不可抗力發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賠償責任。

(二)由於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無過錯(受侵害)的一方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可不負賠償責任,且有賠償請求權。

(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免責條件。如:保險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負賠償責任。又如:財產租賃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將租賃的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負賠償責任。

(四)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責條件。

二、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範圍是什麼?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由於上述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免除責任”的範圍作了擴大,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定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僅限於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代各國法律的通例。例如債務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變而未履行給付或作為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生賠償損害的責任。因此,我們在界定“免除責任”的範圍時也應作相類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擴大。譬如買賣合同中賣方收取定金後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賣方可免除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的責任,但不能擴大到賣方返還原定金的義務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不當然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並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則應變更合同內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暫時困難,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應提供有關機構關於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

企業在業務往來中,為了確定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都會簽訂書面的合同,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其中有的合同中的內容就會涉及到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是經過雙方同意,並且是表達了雙方的真實的意願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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