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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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論將免責事由分為兩大類:一是正當理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同意。二是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意外事件。《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侵權責任的減輕或免除的5種法定事由。

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的事由有哪些

一是過失相抵。《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一條就是過失相抵(受害人的過失)的規定。據此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一旦適用所導致的後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據此規定,如果受害人摸高壓線自殺或盜割高壓線,導致自己死亡則經營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三是第三人的過錯,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從而提出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抗辯事由。《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四是不可抗力。行為人因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表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同時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讓行為人對自己無法控制的損害結果負責是不公平的。《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是正當防衞。《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正當防衞的後果是在必要限度內的,完全免責;超過必要限度的,也即防衞過當的,就其不必要的損害承擔適當責任。

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他人有損害的,那麼當事人就應該承擔全部的責任,除非是事後當事人將功補過,再或者是可以證明當事人自己是無過錯的和正當防衞的,可以減輕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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