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學生打架後果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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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可能會由於心智的不成熟,教育的不完善,平能行事比較衝動,還有可能發生打架這樣的問題。在一個人的成長過程中,可能都會經歷過暴力這樣的問題,但是即使是未成年人也是會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本文就為大家整理了對中學生打架後果的法律分析。

對中學生打架後果有什麼?

一、未成年人規定

第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下的人屬於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如果其自身有財產,其自身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之規定,及我國《民法通則》第133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第三、未成年人是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給他人造成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依據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9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0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總結

1、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只有當其自身有財產時,才由其自身承擔賠償責任,且其財產不足以完全賠償時,由其監護人補足不足部分。

2、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就是説即使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沒有過錯,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但屬於有條件的賠償責任,屬於過錯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的。

這些就是對中學生打架後果的法律分析了。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也會有一些煩惱,這事就需要家長和老師進行引導了,否則孩子就可能會走上極端,這並不是任何人所希望的結果。同時孩子是要是年齡達到十四歲,就有被承擔刑事責任的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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