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打羣架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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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打羣架犯法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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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打死人怎麼處理

看中學生的年齡。
我國刑法中,把14週歲以下稱為完全無責任年齡,14週歲以下故意殺人,並不會被判刑,但監護人會承擔民事責任,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14週歲到16週歲為相對責任年齡,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僅限於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分別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已滿16週歲的,我們稱之為完全責任年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同時,為了保護於未成年人,我國刑法也規定了,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也不適用死緩;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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