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架責任劃分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學生打架鬥毆可以説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了,學生在學校有的人不願意好好的讀書,在學校的時候 因為一些言語的挑釁就有可能導致學生的情緒激動導致打架鬥毆事件的發生,然後嚴重的話會導致學生雙方受傷的情況,這時候學生打架責任劃分是什麼?誰是需要負起責任的主體?

學生打架責任劃分是什麼?

學生打架責任劃分是什麼?

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不是因為學校設施等問題,學校平時又有教育學生安全,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救助學生,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行為不當而對自己造成傷害,其責任應由家長負責。

必須指出的是,從目前我國教育的現實看,要求學校確保所有的學生不出差錯是不現實的:一是從時間上看,教師很難在工作時間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時刻留心學生的舉動;二是從人員上看,一個教師一般要管理許多名學生,教師不可能同時保證所有的學生都不出差錯。

學校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生打架責任劃分是什麼?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因為學生在學校打架鬥毆的話,學校是需要負責的,因為我國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學校對於學生是具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的,學生受傷,學校是沒有盡到保護的義務的所以學校是要受到應有的處罰的,還需要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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