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學校學生打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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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當中,人們難免會和其他人由於各種各樣的事情產生摩擦,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從普通的爭吵上升到打架鬥毆,在這類事情中,年輕人是最容易衝動的羣體之一,因此,學校學生打架如果發生,就頗讓人頭疼。那麼,按照規定學校學生打架如何處理?

按照規定學校學生打架如何處理

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不是因為學校設施等問題,學校平時又有教育學生安全,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救助學生,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行為不當而對自己造成傷害,其責任應由家長負責。

必須指出的是,從目前我國教育的現實看,要求學校確保所有的學生不出差錯是不現實的:一是從時間上看,教師很難在工作時間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時刻留心學生的舉動;二是從人員上看,一個教師一般要管理許多名學生,教師不可能同時保證所有的學生都不出差錯。

學校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關於打架鬥毆的相關規定,學校學生打架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如果只是普通的學生之間的小打小鬧,予以批評教育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就可以考慮給學生警告等處分,如果學生打架甚至導致了對方人身損害,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讓侵害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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