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我國職業教育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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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我國積極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以來,職業學校招生的人數不斷攀增,極大的提高了城鄉新增勞動力的就業質量,職業教育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所以國家應當重視職業教育的發展,為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便利的條件。

保障我國職業教育的條件是什麼?

第四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的經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徵的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可以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實習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教育教材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主要是依靠職業教育的實施,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教育。當今社會飛速發展,以人的素質為基礎的綜合國力競爭愈發激烈,保證職業教育的實施,為實施提供保障條件,是提升國力,增速經濟發展,提高全民職業素養的一種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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