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教師拘役怎麼保留公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在我國教師拘役怎麼保留公職?

被拘役的這些人員都是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大家通常對於那些之前坐過牢的這部分人員,第一時間就會覺得該人在道德品質上肯定是有問題的,企業,包括身邊的朋友都很有可能不會再像之前那樣去信任當事人的。如果説當事人的身份是屬於教師,那麼可能也會考慮在我國教師拘役怎麼保留公職的這個問題。

一、在我國教師拘役怎麼保留公職?

如果學校沒有解聘的,教師被拘役六個月後可以保留公職。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拘役是什麼意思?

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拘役的特徵是什麼?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應該説教師被拒拘役還想要保留公職的這種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拘役最短的時間也在一個月左右,而且教師並不屬於國家公務員,教師所在的單位是屬於事業單位的,所以在教室被拘役以後,學校是有權利對教師予以解聘的,如果學校已經做出瞭解聘的決定,教師想保留公職也就無從談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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