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幼兒園事故侵權責任怎麼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一、關於幼兒園事故侵權責任怎麼確定?

關於幼兒園事故侵權責任怎麼確定?

幼兒園事故發生後一般採取過錯推定的方式來確定學校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幼兒園侵權事故發生後的處理辦法

1、幼兒方面

(1)、及時處理受傷者

當幼兒受傷時,教師要馬上判斷幼兒受傷的大致程度,輕的,如表皮擦傷、流鼻血、因摔跤而導致的起包,可自行處理;重的,如異物進入口鼻腔、傷口創面較大或較深而導致出血不止、骨折、從高處摔下、遊戲或活動時腦袋着地等情況,應馬上和本班生活班教師協調,一名教師留在班上照看其他孩子,另一名當事人教師(即親眼目睹孩子受傷的教師)送到醫務室由園保健醫生及時處理,幼兒園不能或無力解決的,要馬上送受傷者到醫院進行處理,不得延誤最佳治療時機。

(2)、保護受傷者的心理

幼兒受傷以後,往往容易產生恐懼心理,教師應及時幫助孩子消除恐懼,給予更多的撫慰,鼓勵孩子勇敢面對。如在醫院處理時,孩子的恐懼心理可能會有所加劇,教師應時刻不離孩子左右,教師的身影總是在孩子的視線範圍之內,讓孩子在心靈上有依靠,有安全感,以便更好地配合醫生的治療。有的事故是一個孩子對另一個孩子的傷害,教師千萬不要過於嚴厲地指責肇事者。教育要適可而止,以免讓這個傷害同伴的孩子背上沉重的心理負擔。

(3)、抓住教育契機

幼兒身邊出現安全事故,作為教師應不失時機抓住這一教育契機,引導幼兒討論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避免事故的做法。同時,還應教育全班幼兒關心受傷的幼兒,滲透愛心情感教育。

(4)、對受傷者的身體護理

教師應懂得相應的護理知識,對受傷者的護理應根據孩子身體狀況和受傷程度、受傷部位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護理方法。

2、教師方面

(1)、精神安慰

任何一位教師都不希望在自己的手上發生幼兒安全事故,一上班就緊繃着安全這根弦,當事故發生時,這根弦繃得就幾乎達到了極限。此時教師心理負擔有沉重、緊張、不安、焦慮、沮喪、惶恐、泄氣,各種情緒交織在一起。此時,教師需要的是同行們的理解和寬容,當教師收穫這些情感的交流時,其壓力相應的就會得到不同程度的緩解和釋放。切忌教師們的相互指責、幸災樂禍或批評。

(2)、分析和反思事故

每一次安全事故發生後,應從中獲得經驗和教訓,作為園長,應該考慮怎樣讓其他教師不在重蹈覆轍,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園長可以組織包括當事人在內全園教職工對事故的經過進行分析,讓大家從中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問題,討論如果怎樣做就可避免事故的發生。

3、家長方面

及時通知受傷幼兒的家長。幼兒在園發生安全事故後,當班教師應及時把實情告知家長,還可徵求家長的處理意見,不要等到家長來園接孩子時才説,應尊重家長的知情權。

在幼兒園就讀的孩子一般都是無民事能力人,學校、教師必須要做好防護措施,以防止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如果説由於學校的過失、或者是過錯導致事故發生,那麼學校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