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拐騙兒童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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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拐騙兒童罪辯護詞

  涉嫌拐賣兒童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G某親屬的委託,指派本人擔任G某拐賣兒童一案的辯護律師。本人經多次會見被告人,查閲案卷材料,以及參與庭審活動,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 G某在主觀上不知道涉案兒童是別人拐騙而來的。

G某是廣東省陽春市某鎮農民,因為家裏建房子資金困難,其丈夫問同鄉的表弟李某借錢,李某回答説手上只有一、二萬元,打算用這些錢收養一個小孩,所以無法借錢給他。後來有一天,G某碰見以前同鄉的舅父藍某,閒談中説起李某想收養個小孩。又過了一段時間,藍某打電話過來講聽説有一對男女青年因未結婚送養一個,問李某要不要,該小孩有全家照片和經父母簽名的送養書及父母親的身份證複印件的。李某和G某叫藍某問清楚小孩不是被拐賣的後,才同意繼續聯繫和把小孩買回來撫養。因此,G某和李某均不知道小孩是被拐賣來的才購買。

二、G某在整個拐賣兒童交易過程中,主要起着幫助親戚李某收買兒童的作用。

G某聽説親戚李某因沒有子女而想買個小孩撫養,同親戚藍某談到這件事,藍某也就幫李某打聽哪裏有小孩賣,從該事實來看,G某確實是站在李某購買方的立場。在聽到藍某説有一户人家因為生有四、五個小孩想賣一個出去後,因為李某相信G某是婦女比較瞭解小孩的健康情況,便邀其兄弟李大某和G某陪同前往看小孩。他們三人看過小孩和“全家照片”、“送養書”及“身份證複印件”覺得沒有問題後,又一起到郵政儲蓄取出價款,在李某將價款交出賣方的人後,他們三人又一起抱着小孩回家。從G某與李某是親戚關係,購買過程中又一同出發、取錢以及抱小孩回家的事實來看,G某確實是起着幫助李某收買小孩的作用。

三、G某在兒童交易前後未參與討論交易價格,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對於樑某、藍某而言,是從犯中的從犯,依法應予減輕處罰。

根據開庭查明的情況以及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本案中樑某、藍某、G某由於未盡到審查小孩被拐來的義務,起到了介紹拐賣兒童的作用,樑某、藍某、G某均是從犯。而G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與樑某、藍某相比,又明顯輕得多,量刑時也應有明顯的差異。

四、G某及親屬在得知涉案兒童被拐騙來的後,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破案抓獲買主順利解救小孩,防止買主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發生,並且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如實供述犯罪,可以視為自首和立功表現。

李某生活在偏遠農村山區花費了25500元購買小孩,因此對小孩照顧得很好。作為親戚的G某,當然不會希望李某收養的是被拐賣的兒童。在得知確是被拐賣的兒童後,G某還是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順利解救小孩,未給小孩造成嚴重後果。因為受到欺騙上當,導致親戚的25500元無法追回,自己又被抓逮捕,G某現表示出深深的懺悔和內疚。

五、G某在開庭前已由其親屬代其向法院主動退回贓款1800元,悔罪態度誠懇。

G某由於文化程度低,在沒有事先商量和主動索要的情況下收到了舅父藍某交來的1800元,在此之前藍某也曾欠她1000元未還。G某在開庭前已主動上繳贓款,悔罪態度好。

六、G某的87歲家婆在2008年4月5日患腦出血、冠心病,雖經送醫院搶救後無生命危險,但出院後至今一直下肢癱瘓,生活不能自理,需長期有人照顧護理,家庭情況出現特殊困難。

七、G某在本案中犯罪情節輕微,未出現嚴重的後果,且是初犯、偶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確實不會重犯,可以適用緩刑。

綜合以上幾點,本人建議法庭對G某予以減輕處罰並給予緩刑。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謝謝!

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許鵬飛

2008年 9月23日

備註:本案一審判處G某有期徒刑5年,G某不服上訴,二審發回重審,重審判決G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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