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是持續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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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是持續犯嗎?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是持續犯嗎?

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屬於繼續犯,也稱為持續犯。

簡單來説,收買行為自收買開始到被收買人被救之前,其收買行為處於持續狀態,也就是説,被收買人只要還在收買人的控制之下,那麼其違法犯罪行為並未停止。

二、持續犯必須滿足哪些特定的條件?

第一,從頭到尾只做了一個行為。

1.這是對於行為數量上的認定繼續犯的特點是隻做了一個行為,但是這個行為持續的時間和後續的影響都比較長,例如非法拘禁罪,對於被拘禁人只作出了一個拘禁的行為,但是這個行為可能持續一天,也可能是一年一個月等等。

2.如果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多次的犯罪行為的話,就不屬於這個罪名,例如虐待罪就必須是多次虐待才能認罪,一次虐待的話不可能持續太長的時間,所以虐待不可能是繼續犯。

第二,在這個行為結束之後,非法狀態仍處於持續之中。

也就是説這一個動作雖然是一次性的,但是這個影響卻不是一次性的,例如上文提到的非法拘禁,被拘禁的狀態可以持續非常多的時間,在那麼長的時間之內都處於這樣的狀態,所以這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所以對於繼續犯來講,只有一個點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區別於其他罪犯的最本質的地方。

第三,犯罪狀態不僅要長時間,而且是要不間斷的存在。

第二點主要提到的是持續時間長的問題,但這裏要提到的是持續時間不見斷的問題,因為只有這樣不間斷的,持續的傷害才可以叫做繼續犯。反而像虐待這種行為雖然可以被虐待一年一個月,但是虐待這一行為對後續沒有造成太大的影響,在此時,這就不是一個繼續犯的狀態,而只有像之前提到的非法持有類的,或者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才符合這樣的標準。

所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它肯定是屬於持續犯的,因為他只要做出了這個行為,除非是這個被拐賣的婦女已經被解救,不然嫌疑人只要是收買了這個婦女,他的犯罪狀態就是一直存在着的,所以當事人如果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它不僅是一個行為犯,他還是持續犯,最終對他怎樣判刑,就看他是否還有其他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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