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拐騙兒童罪的幾種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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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重拐騙兒童罪的幾種情形有哪些?

加重拐騙兒童罪的幾種情形有哪些?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這6種情形實際上屬於拐賣兒童罪的加重情形。能否認定為屬於這8種情形之一,是直接關係到對被告人能否適用升格的法定刑,甚至影響到被告人生死的問題。圍繞這8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積極地進行了探討,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不過,從現有的研究狀況來看,還存在值得繼續討論的餘地。由於筆者就上述第三種情形和第六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已專門進行了論述 ,故在本文中僅圍繞上述其餘的六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逐一展開討論,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二、此罪與其它罪的界限

1、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2、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

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三、此罪的主要特徵

本罪具有如下特徵: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脱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奴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合上面所説的,拐賣兒童就是屬於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傷害未成年人,對於此行為有一般的情節也有加重的情形,對於加重的情形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相關的規定,只要符合法律規下的情形就可以加重當事人的處罰,從而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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