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現在有沒有加重處罰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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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罪現在有沒有加重處罰的法定情形?

拐賣兒童罪現在有沒有加重處罰的法定情形

拐賣兒童罪現在有加重處罰的法定情形,拐賣兒童,有8種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拐賣兒童,有6種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刑事案件審理期限需要多長時間?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三、哪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其實,現在的法律制度相較於之前,本身就已經加重了對拐賣兒童這種行為的打擊力度,人販子近乎於囂張的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在國家的嚴打之下已經起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可是在打擊人販子的同時,也提醒各位監護人要盡到自己的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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