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無傷到人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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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無傷到人判刑標準是什麼?

高空墜物無傷到人判刑標準是什麼?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高空拋物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給人民羣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把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創新審判方式,堅持多措並舉,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

二、高空拋物罪的構成有哪些方面?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裏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致人傷害或財產造成損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高空拋擲物品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壞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失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綜上所述,高空拋物行為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還觸犯到《刑法》,構成高空拋物罪。高空拋物沒有造成人傷,雖然沒有造成損失,但是其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同樣構成犯罪,按照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問罪,判刑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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