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入刑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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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傷人入刑怎麼判?

高空墜物傷人入刑怎麼判?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是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只能由直接的侵權人來承擔,刑事責任不能夠用連坐法實行。

高空墜物在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但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是什麼?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所以高空墜物如果致人死亡,是要判刑的,通常是3~7年的有期徒刑,而高空墜物如果傷害了他人或者危害了公共財產安全,通常是由當事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找不到直接侵權人,那麼就會有可能造成高空墜物的,所有人來一同承擔,但如果是致人死亡,那麼誰是主要當事人就由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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