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重傷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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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致人重傷判刑嗎?

高空墜物致人重傷判刑嗎?

如果高空墜物導致人重傷,可能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是使公私財產遭受到重大的損失的,可能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並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死刑。

高空墜物致人重傷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新增加了高空拋物罪,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有良好的悔罪表現等,也有可能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1.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有期徒刑3至10年;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同樣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二、高空墜物嚇到路人負什麼責任?

可能要賠償相關的精神損失。

1.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的損害後果往往比較嚴重。毋庸置疑,具體侵權人就在建築物使用人範圍內,但是,很多高空拋物、墜物案中在客觀上無法查明究竟是誰實施的侵權行為,即因果關係證明出現了困境,如果在此情形上讓受害人自擔損害後果的話,這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也會縱容侵權行為,而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同樣令其無法接受,畢竟具體侵權人以外的建築物使用人客觀上沒有實施加害行為。

2.因此,法律規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即由樓上的人全體平均補償給受害人,這個樓上的人不限於業主,他可能是承租人、還可能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的臨時使用人。以補償的方式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建築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於緩和矛盾,解決糾紛。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建築物使用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自己不存在因果關係,排除因果關係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而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致人重傷已經達到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侵權人在承擔了刑事責任之後,也要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的部分雙方可以協商處理,若無法協商處理,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建築物使用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自己不存在因果關係,排除因果關係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而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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