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對於高空墜物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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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警對於高空墜物怎樣處理

民警對於高空墜物怎樣處理

民警在接到公民高空墜物的報警之後,結合公民提供的確實的證據,就可以將其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來進行處理,以及幫助受害人尋找肇事者並且追究其責任。而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警在接到公民高空墜物的報警之後,結合公民提供的確實的證據,就可以將其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來進行處理,以及幫助受害人尋找肇事者並且追究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高空墜物的,一般情況下都是人身或者財產上的侵權問題,所以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私下處理並協商好賠償的問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那麼民警就會介入進行相關的調查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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