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險保險額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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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險保險額度是多少?

高空墜物險保險額度是多少?

對高空墜物案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明顯能找到致害方的,比如居民樓墜落花盆砸到車頂而且大概能夠確定是誰家掉的,那麼就優先找致害方索賠,保險公司不賠, 如果致害方不願意賠的,你寫一個索賠權益轉讓書給保險公司就可以賠了,我們保險公司後期會向致害方代位追償。另一種情況是找不到致害方的,根據情況可能會協商70%賠付。但是自然災害比如颱風導致的高空墜物是全賠的。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税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户或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税務機關納税的,應以税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怎樣的

由上文可知,高空墜物是適用於舉證倒置原則。那麼,小編將為你詳細介紹舉證倒置原則到底是怎樣的。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6種情形: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 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此證明責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擔。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高空墜物這種意外是有可能發生的,所以購買一個保險可以有效的規避相應的風險,當然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的時候也有一定的限額要求,協商進行的話是70%的額度來進行賠償,當然,如果能夠找到致害方的話,由致害方優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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