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強制險的保險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一、高空墜物強制險的保險責任是什麼?

高空墜物強制險的保險責任是什麼?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房屋內的物體因發生高空墜物事故,這裏所指的物體包括被保險房屋、房屋專屬天台及專屬庭院內的物體,以及被保險房屋內所使用的空調的外機,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高空墜物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房屋所屬的樓宇範圍內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因無法確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對該樓宇所有或部分相關住户提起訴訟後,經法院依法判決由相關住户分攤,其中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同樣可以按照高空墜物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保險人也是負責賠償的,但此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保險單中載明的高空墜物保險合同賠償限額為限。

二、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怎麼辦?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規定,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在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上,《民法典》基於對潛在的高空拋物行為的事前預防以及利益平衡,採取了較為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如果能確定具體的拋物人,由拋物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能查明拋物人,除了能夠提出反證的,則樓上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建築物使用人需要共同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的發生,如果找不到責任人的話,建築物內的所有住户都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為減輕賠償壓力,一些保險公司推出高空墜物強制險。買這種保險後,發生高空墜物事故,保險公司都會責任限額內賠償,無法確定肇事方的話,保險公司按照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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