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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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是什麼?

“高空拋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換言之,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於“情節嚴重”。“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為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才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從建築學角度來講,建築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

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中,客觀因素是從高層建築中拋物並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裏的情節嚴重應當是造成了人員傷害及重大財產損失,而犯罪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則處罰相對於故意會輕一些。

“高空拋物罪”的主觀構成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換言之,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其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均可能侵犯公共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二、高空墜物的民事責任怎麼承擔?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隨着我國的法治水平以及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最新的《刑法》修訂案中加入高空拋物罪的罪名,任何犯罪的成立都應當符合構成要件,高空拋物罪的客觀表現是當事人實施了從高層建築拋物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其犯罪主觀是故意,構成本罪的,對應量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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