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連坐擔責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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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連坐擔責不合理嗎?

高空墜物連坐擔責不合理嗎?

高空墜物賠償連坐的確有些不合理,如果是為了預防,則“連坐”弊大於利。

再看預防作用。的確,“連坐”有兩個預防作用:

1、住户由於不想被“連坐”,有檢舉揭發肇事鄰居的動力,有利於找出真實責任人,進而形成警示作用;或者平時就會提醒鄰居小心,防範於未然。

2、製造墜物的住户,即便沒有被發現,也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所以會約束自己的行為。

但是,“連坐”也會給預防帶來三個弊端:

1、我國警力有限,有了第87條後,恐怕一旦出現墜物傷人,會被草率的納入“集體賠償”通道,卻疏忽了對“真兇”的調查,進而形成縱容。從成都這個案件的情況看,墜物傷人後第二天,受害人家屬就開始與物業管理方商量賠償事項,可見查找“真兇”的過程很短或者可能都沒有。

2、“連坐”對住户的心理影響,既可以理解為“至少我也得承擔一些責任所以不敢亂扔”,也可以理解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塊來擦屁股”,前者是約束,後者可是縱容。

3、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住宅樓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類似家屬大院,一個樓裏的人互相熟悉,那麼要讓他們互相檢舉不但困難,而且容易造成人際關係緊張;另一種是類似於近年新建的商品房,住户“老死不相往來”,一個樓層都形同陌路,缺乏互相檢舉的能力。這就使原來期望的“連坐”預防作用大打折扣。

權衡之下,“連坐”對預防所起的作用是弊大於利。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在有高空墜物的發生的時候,一般來説當地的相關派出所會對該住户進行相關的調查,而受害者的家屬也可以自行進行相關調查,確定高空墜物的相關物品所屬住户是誰。只有確定不到具體的住户,才會進行相關的連坐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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