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賠償連坐合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高空墜物賠償連坐合理嗎?

高空墜物賠償連坐合理嗎?

高空墜物賠償連坐不合理,如果是為了預防,則“連坐”弊大於利。

再看預防作用。的確,“連坐”有兩個預防作用:

1、住户由於不想被“連坐”,有檢舉揭發肇事鄰居的動力,有利於找出真實責任人,進而形成警示作用;或者平時就會提醒鄰居小心,防範於未然。

2、製造墜物的住户,即便沒有被發現,也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所以會約束自己的行為。

但是,“連坐”也會給預防帶來三個弊端:

1、我國警力有限,有了第87條後,恐怕一旦出現墜物傷人,會被草率的納入“集體賠償”通道,卻疏忽了對“真兇”的調查,進而形成縱容。從成都這個案件的情況看,墜物傷人後第二天,受害人家屬就開始與物業管理方商量賠償事項,可見查找“真兇”的過程很短或者可能都沒有。

2、“連坐”對住户的心理影響,既可以理解為“至少我也得承擔一些責任所以不敢亂扔”,也可以理解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塊來擦屁股”,前者是約束,後者可是縱容。

3、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住宅樓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類似家屬大院,一個樓裏的人互相熟悉,那麼要讓他們互相檢舉不但困難,而且容易造成人際關係緊張;另一種是類似於近年新建的商品房,住户“老死不相往來”,一個樓層都形同陌路,缺乏互相檢舉的能力。這就使原來期望的“連坐”預防作用大打折扣。

權衡之下,“連坐”對預防所起的作用是弊大於利。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進行連坐處理決定的人們認為,連坐帶來的好處是預防高空墜物的發生,所有人知道這樣會危害到整個樓棟的人,相互之間進行監督有利於減少高空墜物的發生。但是高空墜物的發生不是監督發現就能控制的,所以連坐產生的預防作用非常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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