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是行為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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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罪是行為犯嗎?

高空拋物罪是行為犯嗎?

高空拋物罪是一個行為犯,對拋的行為是主觀故意態度的。對實害結果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若是行為主觀過失,我們認為是高空墜物,沒有造成重大後果一般不予追究。

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後高空拋物構成刑事犯罪,造成嚴重後果可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等想象競合,擇一重處。

關於情節嚴重,主要考慮主觀惡性(是否多次、是否之前因此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危險程度、危害後果等。

二、高空拋物罪判幾年?

情節嚴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國《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明確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概括地講,在能夠確定責任人,責任人對於高空拋物、墜物可能導致的結果具有主觀罪過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也就是説,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在既有的罪名體系範圍內進行評價,必須要準確分析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法律性質,結合既有的相關罪名加以處罰。

如果既有罪名的規制範圍無法涵蓋特定的拋物、墜物行為,則不應納入刑事法的評價範疇,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

2、必須堅持責任主義原則。

責任主義原則要求“無罪過即無責任,也無犯罪”。也就是説,不同於民事法律當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若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心態,必須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才可稱之為犯罪行為。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出現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即使出現了嚴重的損害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必須堅持個人責任,禁止連帶責任。

這就要求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以確定責任人為前提,必須加大案件調查力度,及時準確查明相關責任人。

有高空拋物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公安機關還可以對拋物人進行罰款。追究高空拋物責任人時,應該按照罪刑法定,堅持個人責任,禁止連帶責任,堅持責任主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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