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高空拋物構成高空拋物罪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1W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小區高空拋物構成高空拋物罪是什麼?

如果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有致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受損的危險,並且責任人對此危險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發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14條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在認定本罪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概念,即必須要求拋物或墜物的行為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不具有後果嚴重性或行為方式高度危險性的,則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出現具體的傷亡後果,只要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產生前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即可。具體要考察拋物、墜物行為發生的場所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是否可能存在不特定多數的潛在受害人,更要注重考察拋物、墜物的性質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多數人的威力,如果拋墜物還不足以產生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危險,則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如果行為人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並不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只是對特定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並且行為人對可能產生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態,則可依據行為人具體的主觀故意內容並結合行為的致害程度,具體分析行為所符合的侵害人身、財產犯罪罪名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產生,那麼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僅具有使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則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具有毀壞他人財物的故意並導致相應的結果,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不具有特定明確的故意內容,而是一種概括的故意,即行為人認識到拋物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若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同時存在多種危險結果,則可能構成想象競合犯,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比如,行為人認識到拋物行為可能會砸到人或者車,並對此結果持放任的態度,最終只造成了車輛受損的結果。這種行為首先考慮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其次要看當時拋物的情形是否給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現實緊迫的危險。如果樓下剛好經過一位行人,險些被砸到,只是因為運氣最終只砸到了旁邊的車,那麼應當成立故意傷害罪未遂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想象競合。此外,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行為往往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需要考察行為是否具有致命性以及行為人對此的主觀認識。在上述情況下,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拋出的物體足以導致他人的死亡結果並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想象競合,按照處罰較重的故意殺人未遂罪定罪處罰。

3.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若行為人本應預見拋物、墜物可能會造成致人死傷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造成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時,可以分別論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責任人是否具有過失的判斷,應當結合行為人當時的主客觀狀況,即結合行為人的身心狀況、生活經驗和智力水平,從一般人的立場進行事後的判斷。

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違反自己的注意義務導致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併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則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成立同樣要求行為達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只是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的心態,並且以出現特定的實害結果為前提;如果具體的拋物、墜物行為發生在生產、作業的過程中,由於相關責任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亂扔、亂放建築材料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本罪追究的相關責任人不僅包括違規生產、作業實施高空拋物墜物的直接責任人,也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和管理職責的人員。

5.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高空墜物是由於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導致的,比如建設高層建築沒有設置防護網,並因此發生墜物導致重大傷亡後果,那麼該施工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就要承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如果高空墜物是由於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導致的,比如在建築工程交付使用後由於質量不合格導致高層牆體脱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受損的嚴重後果,那麼直接責任人就可能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高空拋物不僅是一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的行為,而且目前高空拋物的行為也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可能構成犯罪並且需要承擔相應的處罰,包括拘役還有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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