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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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司法解釋是什麼?

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司法解釋是什麼?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拋磚砸死女嬰”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人們在為百日女嬰過早地離開這個世界、父母悲痛欲絕而扼腕的同時,一個有關城市高空拋物威脅人們“頭頂安全”的社會問題再次引起人們的熱議。

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後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什麼是高空拋物行為?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從高空中向下拋物品的行為,構成拋拋拋物罪。對於多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經勸阻之後不予理睬,繼續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在人員密集的場所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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