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是處罰業主還是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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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發展越來越迅速,城市化建設越來越快,很多人都在大城市工作生活,但是作為租客造成高空墜物的情況時應該怎麼處罰賠償呢?很多人以為只處罰房東,實際情況不是這樣的。那麼高空墜物是處罰業主還是房客?下面我將就高空墜物是處罰業主還是房客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高空墜物是處罰業主還是房客?

高空墜物是處罰業主還是房客?

《侵權責任法》今年7月1日生效,對“高空墜物傷人”有了明確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麼是治安案件,要麼是刑事案件,作為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但在濟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後,當地公安部門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而不予立案,顯然是在逃避義務,就連公民自殺死亡如果存在疑點都要警發介入調查, 何況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種做法在社會上影響惡劣。當然在重慶煙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發生後,當地警方均介入調查。深圳警方採取了核查及現場勘查、 詢問疑犯、等取證措施,並做了偵查實驗,但仍舊不能確定玻璃是從誰家扔出的。這是否表明公安機關已經沒有責任了呢?否也。“在道路和行走中沒有恐懼和危 險,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會,應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寧生活的權利。連走在馬路上都會受到人身危險,公民安全感何在?連待在家中(高層居户)都要被索賠,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會不是看經過,而要看結果,像高空墜物傷人,公安部門無法查明加害人時,政府則要買單!

《國家賠償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個年頭,最高人民法院及國務院陸續頒佈了與支配套的《解釋》(規定)等司法解釋。客觀地講,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是在謹慎地發 展。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現行法律體制詳細地規定了賠償機關、賠償秩序、賠償範圍等。筆者認為可以在賠償範圍的八條中增加一條關於高空墜物傷 人經公安機關偵查,仍法查明加害人的條款,由受害人向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提起國賠償,其賠償秩序適用該法及其司法解釋。

雖然房東並沒有直接參與到高空墜物的事件中,但是也要進行一定賠償,承擔一定的責任。房東對租户負責的同時就要對被高空墜物損害人負責。只有仔細檢查自己房間的安全隱患,才能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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