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轉發要求多少才能成立?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誹謗罪的轉發要求多少才能成立?

大數據的時代雖然已經來臨,但目前仍然還有很多社區軟件並未要求實名制,這也導致所謂的“言論自由”成為了人生攻擊,甚至很多人直接在網上進行誹謗,這裏小編跟大家説一下誹謗罪的轉發要求多少才能成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除此之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或者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均依照 《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論。

若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或者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或者是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而誹謗罪,就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綜上所述,在信息時代面前,誹謗罪非常容易構成。因此,不要在意誹謗罪的轉發要求多少,我們自身本就應該去避免這種事情發生,即使傷害了他人不説,若罪名成立,自己也將接受刑法的制裁,這種得不償失的事情,應儘量避免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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