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轉發誹謗犯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通過微信轉發誹謗犯罪嗎?

隨着互聯網以及智能通訊設備的快速發展,各種社交軟件也在不斷的豐富着人們的生活,人們在社交軟件上的交流已經大大超過了用電話、短信的方式交流。特別是向QQ、微信等軟件不僅可以用於免費交流,也可以發佈和了解自己和他人的動態,但是有些人卻利用公共平台惡意誹謗他人,通過微信轉發誹謗犯罪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 網絡誹謗犯罪 適用公訴7種情形:

1 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2 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3 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4 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 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 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 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二、 構成誹謗罪的情況:

我國刑法規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是,只有“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 不構成犯罪的情況:

1、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2、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若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四、 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

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五、 誹謗“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可公訴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專家認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範圍,完善信息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通過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及時對此類犯罪加以懲處,實現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和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維護。

六、 散佈謠言起鬨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網絡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網絡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絡辱罵、恐嚇他人。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鬨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如果通過微信轉發誹謗他人達到了一定的閲讀或者轉發量,對他人、企業甚至是國家名譽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的,是觸犯刑法的行為。理應採取刑事處罰。所以在平時使用微信等社交軟件的過程中一定要有良好的信息判斷意識。不要輕易相信和轉發網絡上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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